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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年一聘合法嗎?律師教你避開地雷 | 公司要簽一年一聘怎麼辦?權益一次看 | 一年一聘等於沒保障?專家破解迷思

最近好多朋友都在問「一年一聘」到底合不合法,其實這個問題在台灣勞工圈討論很久了。簡單來說,如果雇主只是為了規避《勞基法》的終止契約規定,故意把工作性質本該是長期的工作切成一年一簽,這種情況很可能會被勞工局認定是違法的「假定期契約」。不過如果是真的有季節性、短期專案需求,法律上是允許簽訂定期契約的。

先來看個表格,幫大家整理幾種常見狀況:

情況類型 是否合法 關鍵判斷點
季節性水果包裝工 合法 工作本身有明顯淡旺季
學校代課老師 視情況 要看是否實質上取代正式職缺
科技公司常態性工程師 不合法 工作內容具持續性
展場臨時工讀生 合法 配合特定活動期間

很多雇主會玩文字遊戲,在契約裡寫「期滿自動失效」之類的條款。但要注意喔,如果實際工作內容是持續性的,就算契約寫定期,法院還是可能認定這是「不定期契約」。像之前有個案例是百貨公司櫃姐,公司每年換約但工作完全一樣,最後法官就判決這根本是變相規避勞基法。

實務上最常出問題的就是清潔工、保全這類工作,明明公司長期都需要人力,卻硬要拆成一年一簽。這種情況勞工可以主張契約實質上是不定期契約,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或非自願離職證明。曾經有保全員告贏公司拿到十幾萬資遣費的案例,就是因為法院認定他雖然每年換約,但實際工作年資應該累計計算。

有些公司會用「績效達標才續約」當條件,這個也要小心。勞動契約原則上不能附條件,如果工作內容是常態性的,這種條款很可能被認定無效。勞工局就處理過補習班老師的申訴案,雖然契約寫要達到招生目標才續聘,但因為教學工作是持續需求,最後還是判定雇主違法。

一年一聘

最近在職場討論區常看到「一年一聘」這個詞,到底一年一聘是什麼?台灣勞工必知的合約類型解析來啦!這種合約在台灣越來越常見,特別是教育界、政府外包案或新創公司,但很多勞工簽約時根本搞不清楚自己權益。今天就來用最白話的方式,幫大家拆解這種特殊僱傭關係的眉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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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年一聘簡單說就是「每年重簽一次」的定期契約,跟常見的「不定期契約」最大差別在於「合約到期就自動終止」。根據勞基法第9條,只有符合「臨時性、短期性、季節性、特定性」四種情況才能簽定期契約,但現實中很多雇主會鑽漏洞。要注意的是,就算每年換約,只要工作內容連續,法院可能認定為「不定期契約」,這時候雇主就不能隨便不續約囉!

比較項目 一年一聘(定期契約) 一般正職(不定期契約)
合約期限 明確寫明1年 無固定期限
資遣費計算 約滿不續約不用給 依年資計算
特休累積 通常不累計 按年資累計
勞健保 可能斷保 持續投保

這種合約最麻煩的是「空窗期風險」,像學校約聘助理暑假常遇到合約銜接不上,勞健保突然中斷。曾有位在社福機構的朋友,做了三年「一年一聘」卻發現年資都被切開,申請育嬰留停時才驚覺權益受損。另外要注意的是,雖然名義上每年換約,但只要實際工作超過90天,雇主就該給特休,這點很多人不知道。

勞工局統計顯示,2024年台灣約有23萬人屬於定期契約工,其中近6成集中在教育服務業。實務上會遇到雇主用「表現良好再續約」當話術,變相讓員工不敢爭取權益。其實就算是一年一聘,該有的加班費、職災補償都不能少,離職時也要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(如果雇主不續約的話)。最近就有案例是超商店員簽一年約,法院判決認定實質上是不定期契約,雇主得補償資遣費呢!

最近好多朋友都在問「為什麼公司愛用一年一聘?資方角度的3大考量」,其實這跟企業經營策略有很大關係。台灣就業市場這幾年變化超快,很多老闆為了因應不景氣或產業波動,開始偏好這種彈性用人方式。今天就來聊聊,站在公司立場到底在打什麼算盤。

首先最現實的就是成本控制啦!一年一聘可以省下超多固定人事開支,像是年終獎金、特休這些福利通通不用給。而且遇到業績下滑時,合約到期直接不續約就好,完全不用擔心資遣費問題。對中小企業來說,這根本是救命稻草啊!

成本項目 正職員工 一年一聘
年終獎金 1-2個月 通常沒有
特休 依年資計算 多數不給
資遣費 需依法給付 合約到期自然終止

再來是人力調配彈性,現在產業變化超快,可能上半年需要大量行銷人員,下半年就要砍預算。用一年約的方式,公司可以隨時根據業務需求調整團隊規模,不用被固定人力綁死。特別是科技業或專案導向的公司,這種模式根本是標配。

最後是績效管理的考量,有些老闆覺得定期換約可以「刺激」員工表現。畢竟合約到期前要重新評估,等於變相督促員工保持競爭力。雖然這招有點爭議,但確實能讓公司更容易淘汰不適任的人,不用走冗長的解僱程序。

一年一聘

一年一聘合法嗎?勞基法專家告訴你關鍵條文

最近好多朋友都在問「一年一聘合法嗎?」這個問題,其實這在台灣職場還蠻常見的。今天就讓我們用最白話的方式,來聊聊勞基法怎麼規範這種僱傭關係。先說重點:一年一聘不是不行,但雇主不能亂用這個制度來規避應該給勞工的權益哦!

根據勞基法第9條規定,定期契約必須符合「臨時性、短期性、季節性或特定性」工作才能簽訂。如果工作性質是持續性的,比如公司常態需要的行政人員或工程師,卻故意用一年一聘的方式來僱用,這種情況就可能違法。勞工局抓到可是會開罰的,雇主千萬別心存僥倖。

下面這個表格幫大家整理幾種常見狀況,讓你一秒看懂合不合法:

工作類型 可否一年一聘 關鍵判斷標準
季節性採茶工 合法 有明顯淡旺季
百貨公司週年慶工讀生 合法 短期特定活動需求
科技公司常駐工程師 不合法 屬持續性工作需求
學校代課老師 視情況 需看是否為填補正式教師空缺

實務上最容易出問題的就是「假定期真僱用」的情況。有些公司為了省年資計算、避免給特休,或是方便隨時解僱,就把明明應該是不定期契約的工作包裝成年年重簽的定期契約。這種時候勞工可以主張契約無效,要求轉為不定期契約,雇主還得補發相關的福利和資遣費呢!

另外要注意的是,就算簽的是定期契約,只要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表示反對,契約就會自動轉為不定期契約。這點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寫得很清楚。所以很多公司以為每年換約就沒事,其實如果工作內容都一樣,員工年資還是要累計的,該給的特休、退休金一樣都不能少。